现在有很多人因为房屋限购,自身不符合贷款条件,逃避债务或减少购房税收负担等原因,自己出资,借用他人身份购房,也就是借名买房。如被借用身份方在取得房屋后不承认借名买房的事实,想占有房产而不愿配合过户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而不动产权属证书则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房屋产权登记人未经借名人同意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擅自转让给他人,因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人为房屋所有权人,即登记人对该房屋具有完全处分权,其对外转让房屋的行为合法有效。这就将借名买房人暴露在了相当大的风险中。
所以,很多人在借名买房时会与被借名人签订《借名买房协议》,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但是这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借名买房协议》很容易被认定为因以下情形而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一般来讲,对于借名买房,如果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及政策,在有充分证据证明(比如《借名买房协议》)存在借名买房事实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支持被借名人返还房屋。
如果借名买房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比如逃税,则《借名买房协议》无效。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借名人返还房屋的请求。
如果借名买房违反的是部门规章、国家及地方政策的,因部门规章、国家及地方政策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所以对于《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分歧较大。比如规避限购政策,借用他人身份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借名人返还房屋的请求。
如果借名买房是为了逃避债务、规避贷款条件限制的,一般会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而无效。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借名人返还房屋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