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与赵X于2007年1月20日登记结婚,2010年生一女赵×1。结婚之后双方在北京市居住。2010年后赵某即与王X分居两地生活,女儿与王某继续在北京生活。后王某起诉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生之女赵XX年幼,长期和王X共同生活,故应继续由王X抚养为宜。
赵×应每年支付抚养费,具体数额法院根据北京地区生活消费支出状况,赵X于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支付当年抚养费一万二千元,至赵XX年满十八周岁止。
考虑诉讼期间赵X未与王X共同生活,没有担负家庭支出,故法院判决其还应当支付2013年度的抚养费一万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