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到结婚年龄借用他人身份证冒名办理结婚登记 如何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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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未达结婚年龄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离婚时法院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离婚时双方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应当认定为婚姻有效,按解除婚姻关系处理。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取的是穷尽列举方式,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除此之外,不存在任何婚姻无效的事由。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双方具有共同结婚的合意和行为,且双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虽然结婚登记的一方冒用他人身份证骗取婚姻登记的行为是错误的,也只是婚姻登记这一行政确认行为有瑕疵,而不能对其婚姻关系予以否认。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就应认定婚姻关系的有效性。

也就是说,登记结婚时冒用他人身份一方虽未达到法定婚龄,但至其起诉时,其已达到法定婚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应当认定婚姻有效。

第二种观点:离婚时双方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仍应认定为不存在婚姻关系,按同居关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中更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第一种观点注重的是婚姻关系的实质,即双方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合意。而第二种观点则注重国家对婚姻登记管理秩序的维护,也更加符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本人更赞成第二种观点,基本理由如下:

1、目前我国的婚姻制度强调的是结婚的形式要件,即经过结婚登记确认后双方的夫妻关系才会得到法律保护。如果过度关注双方具有共同结婚的合意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而忽略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婚姻登记制度是否会形同虚设?

2、在承认冒名人存在婚姻关系的状态下,冒名人再以自己真实身份与第三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如认定第一个婚姻关系有效,那就会极大损害婚姻登记公示的公信力,也损害了第三人对于婚姻登记的信赖利益。

2、婚姻登记颁发的结婚证书确认的是被冒名人的婚姻关系,并非指向冒名人,该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从结婚证书记载内容上看,既然不存在对冒名人的婚姻关系的确认,就应当认定冒名人当前为同居状态。

实际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最为直接,既然从婚姻登记内容上来看,冒名人并未登记结婚,就应当直接适用该条款,直接认定双方为同居关系。

当然,对于被冒名人的救济来讲,目前的法律是缺位的。1、冒用他人身份结婚既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也不属于婚姻可撤销的情形。2、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虚假婚姻登记受制于5年诉讼时效的限制(有部分法院还是对诉讼时效选择性忽视而进行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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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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