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并未办理结婚手续而分手彩礼返还数额应酌情处理

29

朱某、蒋某经介绍相识,后双方举行订婚仪式,朱某给付蒋某见面礼16800元,并为其购买“三金”计9121元、衣物2000元。2015年3月18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朱某给付蒋某礼金88000元、穿衣钱2000元。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10月5日,蒋某因早孕至医院治疗。2015年10月,朱某、蒋某因感情不和分居。朱某请求蒋某返还礼金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朱某与蒋某订立婚约关系,朱某为缔结婚姻关系而按照习俗向蒋某给付彩礼,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不成立,朱某给付彩礼的目的未实现,朱某请求被告蒋某返还礼金,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解礼金均用于共同生活,未提供证据证实,对上述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返还数额,结合礼金数额、民间习俗、共同生活事实等因素,本院酌定返还礼金为70000元。

扫描下方微信二维码即刻咨询
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地址: 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32—2号长江广场3105。
电话/微信/QQ: 17771887365
(本人非坐班律师,如有需要可以就近预约咨询。)

如需帮助请留言

请输入您的评论
请输入您的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