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转让通知可以通过快递通知债务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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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吴某、刘某系夫妻,共同欠债20万元,债主彭某把债务转让给原告黄某,并用EMS快递通知吴某、刘某。后因夫妻二人拒不还款,黄某诉至法院。近日,武穴法院一审判决吴某、刘某共同返还黄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被告吴某因经营生意向第三人彭某借款共计45万元。2016年12月,彭某与黄某签订协议转让对吴某享有的20万元债权、利息及相应权利。

2017年1月5日,彭某、黄某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向吴某及妻子刘某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协议》复印件和《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债权转让事实。翌日,黄某与彭某委托某律所通过邮政快递向吴某夫妻送达《借款催收函》。后因吴某、刘某未按通知书及催收函履行还款义务,黄某于2018年1月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吴某与刘某于2015年7月16日登记离婚。

法院认为,第三人彭某将对被告吴某享有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黄某,通过邮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有EMS快递单为证,已履行通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认定该转让对吴某发生效力。

另外,本案所涉借贷关系发生在吴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吴某借款用于生意周转,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认定该债务没有超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某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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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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