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也设置离婚冷静期 这侵犯离婚自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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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自由是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和《婚姻登记条例》中婚姻自由的内涵之一。我国既规定了结婚自由也规定了离婚自由。既然离婚自由,那为什么要设置“离婚冷静期”呢?

其实,不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会导致社会关系发生变化。而从社会关系的稳定性来讲,结婚有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而离婚则短期内会破坏社会关系的稳定性,这对国家管理和社会发展而言是不利的。

即使对于结婚自由而言,也从来都不是完全的自由。我们对于结婚也是进行国家权力干预的,比如有男性22岁,女性20岁才可以结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能结婚等等规定。

而对于离婚自由而言,由于会对社会关系的稳定性造成短期不利影响,国家权力干预则更加明显。

从历史上看,离婚自由经历了禁止离婚到限制离婚再到自由离婚的渐变过程。比如爱尔兰,直到2019年才废止了关于离婚需要夫妻分居满四年的规定。

美国的一些州也有类似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乔治亚州离婚改革法》规定,凡是家庭存在未成年子女,或妻子正在怀孕的,如果提出离婚,则必须接受离婚教育课程,之后还要获得书面证明,以证明该夫妇确实通过了该课程培训。《纽约家庭关系法》也规定:只有一方在受到家庭暴力、囚禁或者精神病威胁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即提出离婚申请。在其他情况下,任何一方要离婚,都必须经过约一年的警告与预防期,如果家庭中存在未成年子女则要延长一年。在这期间,夫妻双方将接受离婚指导和教育课程,使得双方冷静考虑是否还能维持婚姻。

韩国则有离婚咨询与强制实施“离婚熟虑期间”的规定。在夫妻双方参加完离婚指导教育后,申请离婚的双方有未成年子女的,必须经过3个月时间的“离婚熟虑期间”;没有未成年子女的,必须经过为期1个月的“离婚熟虑期间”。

韩国仁川市还推行“家世商谈制”,当地法院选出一批“家事商谈委员”,包括职业咨询师、教师、宗教人士等,与要求离婚的夫妇见面,倾听他们的烦恼,协助他们找到离婚以外的解决办法。

英国的《家庭法》则规定了离婚慎重原则,并规定了维护婚姻制度。准备离婚的夫妻双方须先参加信息会议,然后做出婚姻破裂声明。之后再向法院申请离婚令,法院则会给予当事人不少于9个月的反省与考虑期。总体而言,当事人在参加信息会议后直至申请离婚令,至少必须经过1年;若子女中有不满16岁的,则最短期限增加到18个月。

2016年,法国《关于简化两愿离婚程序的修订案》规定:“双方各自在一名律师的陪同下签订离婚协议,随后将协议交给公证人,在公证人的面前签字备案,并缴付50欧元费用,且双方有15天的考虑期。”

可见,关于离婚,全球很多国家都是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而离婚冷静期也不算是我国的首创。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从社会个体的角度而言,与其痛苦的将就,不如洒脱的离开,离婚自由似乎更符合自身发展的需要。但是对于离婚冷静期是否真的是对离婚自由原则的违反,是否是公权力的滥用,是否是对私权利的侵犯,不应当仅仅从当事人自身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而应当从一个国家的文化背景,国家治理理念等等角度来综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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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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