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公证多用于房产过户等方面。从2017年1月1日起,办理房产继承、遗嘱执行处理不需要公证材料件,通过原先的证明材料即可实现房产的继承。
遗嘱继承公证办理所需材料:
1、遗嘱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经过公证的遗嘱原件,或者经法院认定有效的遗嘱原件;
4、遗嘱受益人与被继承人系直系亲属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派出所的户籍注销证明或有关单位复印的人事档案材料);
5、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所有权证明及其他权利凭证。
遗嘱继承公证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1、办理不动产继承的,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办理动产继承的,可以向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地、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2、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3、有如下情况的,应按法定继承办理: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②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③遗嘱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的;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4、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如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
特殊情况:
1、遗嘱设有遗嘱执行人,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遗嘱执行人应共同向公证处申办公证。
2、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