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年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到了10岁儿子名下,现在因资金周转需要出售这套房产,是不是得先办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声明公证?
我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出售未成年人名下房产需要证明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才可以。为了防止事后的法律风险,还是以办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声明公证为宜。
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声明书是指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时所作的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声明。
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声明公证办理所需材料:
1、声明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件、户口本,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未成年人的身份证件材料原件:身份证件、户口本、出生证明;
3、声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①已婚,提供结婚证;
②离婚后再婚,提供民政局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③丧偶后未再婚,提供原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
4、如属未婚生子的,还需提供未成年人与父母的亲子鉴定报告;
5、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非其父母的,还需提供法定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4、声明书文本(公证处可提供代书)。
办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声明公证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1、必须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声明内容自声明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但声明人本人有限定生效时间的除外),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相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