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国的诸多事项中,证明婚姻状况公证是常见的公证事项之一,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这一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婚姻状况公证的类型,根据当事人存在的婚姻状况的事实,可以分为已婚状况公证和未婚状况公证两类。
婚姻状况声明书公证办理所需材料:
1、声明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声明人提供身份证件、户口本,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委托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①已婚,提供结婚证;
②离婚后再婚,提供民政局的离婚证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③丧偶后未再婚,提供原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
1、当事人申请办理未婚公证应提供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原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4、当事人申请办理已婚公证,应提供申请人本人与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夫妻二人分别持有的结婚证,夫妻双方的二寸合照若干张。
5、声明书文本(公证处可提供代书);
办理婚姻状况声明书公证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可向声明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2、必须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