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财产被别人拿走 怎么办理再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16

一般来讲,对于再婚者、家庭条件悬殊的夫妻双方最容易存在资产焦虑,也是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主流人群。

我国最新婚姻法对于夫妻婚后财产实行约定所有制和法定所有制。法定所有制即为夫妻婚后收入为共同共有,而约定财产所有制,则可以双方对婚后收入的所有进行夫妻间的内部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需要两个人一同前往办理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的财产协议进行公证。一个人是无法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办理的。一个人的话,只能做个人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办理所需材料:

1、协议人双方的身份证件、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与协议有关的财产权利凭证原件,如房产证等;

3、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可由公证处代书);

1、该公证应由当事人亲自申请,不得委托他人;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此类协议一般以结婚登记为生效条件,当双方签订协议后,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协议未能生效;

2、男女双方约定婚后所取得的财产仍归各自所有的,婚后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3、男女双方的约定涉及财产权属在婚后发生变动或者婚后所取得的财产之归属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财产的权属变更应当履行登记等手续的(如房产、汽车等),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财产权属变更登记等手续。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范本

甲方:×××,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公民身份号码:××××××。

甲、乙双方拟登记结婚,为明确双方婚前财产归属,经双方自愿协商,特签订本协议,以便双方遵照履行:

一、甲方××于×年×月×日购得的位于××房产[详见××××号《××××证》],付款方式为按揭,现抵押在××银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上述房屋只归甲方一人所有,不作为甲、乙双方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今后上述房屋按揭贷款的本金及利息由甲方个人承担,不以双方婚后的夫妻共有财产偿还;因该房屋居住、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收益(如房屋租金等)归甲方一人享有;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义务亦由甲方单独承担。

二、甲方于××年购买的轿车一辆[号牌号码:××、车主:×× 、发动机号:××、车架号:××、厂牌型号:××]。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上述车辆归乙方一人所有,不作为甲、乙双方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因该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收益归乙方一人享有;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义务亦由乙方单独承担。

三、双方各自婚前的其他财产仍作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归双方各自所有;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作为个人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四、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双方各自所有。若财产已取得相关财产凭证的,相关财产凭证上登记记载的权属人即认定为系财产的取得方;财产凭证上以甲、乙双方名义共同署名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人名下所负债务作为个人债务,由负债方个人承担,与对方无关;若夫妻双方共同举债,夫妻双方应事先对此有书面约定,或由夫妻双方共同在借贷文书或凭证上共同签署,否则应认定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

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生活所必需的生活开支由双方共同承担。

七、为保证协议约定的确实履行,今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或对外举债或进行财产处分,必要时应将夫妻双方上述之财产特别约定内容告知或以其他必要的方式明示相对方,以确保其行为不损害夫妻之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若因有关相对方不知道夫妻该财产约定的内容,导致其向夫妻的另一方主张权利或进行索赔,并因此导致当事方之外的另一方的个人财产被债权人执行或遭受其他处分,则受损方有权按其实际承担的债务金额向当事方追偿。

八、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转让、抵押、担保或进行其他财产处分的过程中,按照政府相关部门或有关各方的要求需要另一方提供协助、配合,办理有关公证、备案、过户、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另一方应积极、无条件予以协助、配合。

九、本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双方均必须共同遵守。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本协议为依据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是法院确定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成立,自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留存一份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签署、落款 略)

扫描下方微信二维码即刻咨询
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地址: 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32—2号长江广场3105。
电话/微信/QQ: 17771887365
(本人非坐班律师,如有需要可以就近预约咨询。)

如需帮助请留言

请输入您的评论
请输入您的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