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何某丈夫张某独自外出打拼,何某则在老家照顾婆婆,靠着找亲友借钱支援丈夫创业,一晃就是十多年。
2013年,何某的婆婆去世不久,自2015年至2017年,张某先后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何某离婚。
原来,张某独自在外打拼期间认识了女子朱某。
2007年至2017年,张某与朱某在青岛市购买多处房产,在共同居住期间,二人对外以夫妻相称。
资料显示,张某是公司的董事长,朱某是总经理,张某多次为朱某名下的汽车、房子缴纳保养费用和物业费。
一组机动车所有人信息及机动车违法记录曝光了张某、朱某拥有的多辆车辆:张某名下只有红旗汽车,朱某名下比亚迪汽车、宝马、哈弗、奔驰……此外,朱某还是某小区4套房的所有权人,张某、朱某均登记为业主。
当时在小区物业上班的工作人员称,“朱某和她老公说话很亲密,会一起商量买菜,回家做饭。”
青岛市另一小区的一名物业负责人称,朱某一家人购买了两套别墅。“是朱某老公张某负责装修的。”
案发后,张某、朱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一审认为,张某有配偶,朱某明知张某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构成重婚罪。以张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以朱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对于这样的判决,张某、朱某提起上诉,坚称两人只是同事,要求改判二人无罪。
与此同时,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张某、朱某在张某、何某的婚姻存续期间长期共同生活,以夫妻名义相称,到案后拒不认罪,被害人何某对被告人的行为不予谅解,原判对被告人的量刑畸轻。上级检察院认为本案中的重婚行为给婚姻无过错方造成的伤害大,对上述抗诉意见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朱某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并以夫妻相称,该事实有多名证人的证言予以证实,且张某、朱某在填写银行信用卡时在直系亲属联系人栏中均填写对方名字,标注为配偶,填写共同的居住地点,本案有充足证据证实张某与朱某系以夫妻名义长时间共同生活,系重婚犯罪。
何某在张某下海经商后独自承担家庭重任,赡养张某年迈的母亲,抚养年幼的女儿,在张某创业初期仍举债予以支持。张某创业成功后,鲜有履行家庭义务,却与朱某长时间以夫妻名义同居。张某与朱某重婚的行为导致张某与妻子、女儿反目成仇,对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巨大伤害,重婚时间长,重婚犯罪情节严重。张某、朱某归案后认罪态度不好,又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原判对张某、朱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量刑畸轻。
故以张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朱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离婚律师提示,因朱某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使自身没有结婚,但构成重婚罪的共犯,仍然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如其不知道对方已婚而被“小三”的,不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