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法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案中,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到被告工作的单位向其了解相关情况。被告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后反悔,要求法官修改笔录上对其不利的内容,被法官拒绝后,被告将笔录撕下揉成团丢出窗外。经法官指出其错误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后,吴某某仍拒绝将笔录拾回,严重影响法院正常办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法院认为,被告故意毁损法院文书,其行为严重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但鉴于事发后,其认错态度较好,本着以教育为主的原则,法院决定:对被告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