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陈某驾驶客车将行人柯某、陈某崇撞倒致伤。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陈某赔偿柯某及陈某崇经济损失。
判决生效后,陈某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陈某崇、柯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陈某仍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荔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陈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后经法院进一步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某为保全名下房屋,伙同其母亲徐某某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将被执行人陈某所有两套房屋以人民币1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母亲徐某某,且未实际交付房款。
2015年1月4日,被执行人陈某、徐某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被执行人陈某、案外人徐某某转移房屋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法院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依法对陈某、徐某某采取强制措施。
在此期间,被执行人陈某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2017年4月26日,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 一、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