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藏XX因交通事故被判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2023元。判决生效后,受害人向房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期间,执行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前往户籍地等方式查找藏XX,均未能与其取得联系。
2015年藏XX因拆迁获得拆迁款人民币50余万元。次日,藏XX将上述款项中的人民币40万元转入其妹妹臧某莲的北京银行账户,并将剩余款项全部现金支取。
2017年6月,在多位律师的见证下,受害人就藏XX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但并未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017年6月28日,袁某飞等人以藏XX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提交了律师见证书,用以证实自诉人曾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予受理。
该院经核实律师见证书后,确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属实,依法立案。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藏XX亲属应其要求代为缴纳了全部执行案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藏XX在获得足以执行生效判决的拆迁款后,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致使判决长达三年无法执行,严重侵害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及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判决宣告前积极缴纳执行案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宽处罚。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藏XX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