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与葛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
2016年9月,葛某起诉离婚,2017年2月,经法院调解两人离婚。一个月后,葛某与第三人杨某登记结婚,并于两个月后生育一女。
离婚后的蔡某认为,葛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因与第三人杨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主动起诉离婚,给蔡某及子女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葛某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蔡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葛某与杨某存在同居情形,但葛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与杨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导致其怀孕,存在过错,故应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作放宽性理解,由葛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一般情况下,一方在婚内出轨第三人,如果不能证明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情形的,法院是不会支持离婚赔偿的,此案法官在判决时,对该法条作了扩大解释,根据该案案情而言既符合法理也符合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