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0日凌晨,覃女士到医院生产。可孩子一出生只有心跳,没有呼吸,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当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覃女士夫妇俩与医院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约定:医院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免除其医疗费用,另一次性补偿覃女士误工费等损失2万元;协议生效后,覃女士夫妇不再以任何形式追究院方关于该次事件及其后果的责任。
拿到补偿款后,覃女士夫妇对孩子的死亡还是有疑惑。
2018年1月,覃女士夫妇医院告上法庭。
覃女士夫妇认为:
因医院的错误诊疗行为,造成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但在事发后,医调委在没有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即得出医院方承担次要责任的结论,该结论的可靠性存疑。
覃女士夫妇要求法院撤销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医院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他们各项损失44.3万余元。
医院则认为,双方已经履行了《调解协议书》中的约定,覃女士夫妇反悔,已经构成违约,应当返还免除的医疗费用及一次性的补偿款。
案件庭审过程中,法院委托复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称:鉴于孩子死亡后未作实体解剖检验,故其自身基础(或原发疾病)的确切诊断及病理学死因均无法做出(明确)。
且院方在对孩子持续复苏过程中,其抢救措施仍不够及时、充分,客观上延误了可能的救治时间,可直接影响其救治效果,存在过错。
医院对覃女士与其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死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50%-60%。
对该结论,医院不予认可:覃女士夫妇拒绝对孩子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该意见书存在明显的鉴定依据不足。
最终法院认为:
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证据。
由此,法院判决,撤销医调委作出的《调解协议书》,扣减已补偿覃女士夫妇的2.3万余元,科大二附院赔偿覃女士夫妇31.4万余元。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该调解协议书可以反悔的主要原因是,该文书名为调解协议书,本质上只是调解协议,并非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书。对于调解协议,只是双方意思达成一致的一种合同。一方对于该调解协议反悔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如果该调解协议经过了法院的司法确认的,则不能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