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先生决定购买一套房产。与卖家签订了定金协议,约定房价为200万元。双方约定定金为3万元,一星期内预付70万元首付款,剩余房款在2个月内办理两证过户当天,一次性支付。协议约定适用定金罚则。
签订定金协议后的当天,宋先生就向卖家支付了3万元定金,后又支付了70万元首付款。
但没想到的是,到了约定办证过户的时间,卖家却反悔不卖了,愿意赔偿双倍定金。卖方认为,双方签订的只是定金协议,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双倍返还定金即可。
宋先生将卖家告上了法庭,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份协议虽然名称定金协议,但内容包括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大部分条款,其实质是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其次,买方除支付了定金外,还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双方实际已经就该房屋买卖协议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
法院最终认为,双方签订定金协议时,双方的真实意图是签署买卖合同,该定金协议的性质是房屋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决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买方。
在签订合同时,很多人都有或故意或无意的出现挂羊头卖狗肉的情况。比如将房屋买卖合同伪装成投资协议,再比如本案中,本是定金合同,却将合同内容写成了房屋买卖合同,而且双方还部分履行了自己的权利义务。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份合同的性质,法官是从合同内容来判断的,而非只是合同的名称。
如果是签订定金合同,就不能出现类似房屋坐落、面积、总房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或者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买卖关系成立、房屋所有权正式转移至买方、双方约定1个月后网签备案等等内容。
要知道,签订定金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后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而不是为了房产交易成交。所以,定金合同的主内容必须是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意思表示,是对房屋买卖预约的一种担保行为,而不能够有房屋交易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的表述。比如可以在定金协议中约定“根据协议约定,买卖双方应在XXX年XXX月XXX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