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史某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史某自愿不要,赠与刘某,该房屋归刘某所有,剩余房屋按揭贷款由刘某偿付,待按揭房款付清后立即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刘某经济帮助史某8万元,于该房屋产权过户后一次性付清。
两人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后,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刘某后找到史某,希望对方能协助他办理过户手续,但遭到拒绝:史某要撤销房屋赠与。
两人为此发生纠纷,刘某向颍上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史某协助他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离婚时自愿将房子赠与对方是不是可以反悔撤销赠与?
《合同法》规定,未经公证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
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有关赠与的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是发生在夫妻关系这一特定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能任意撤销。
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虽名为房屋赠与,实际上则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婚姻法规定,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没有证据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刘某存在欺诈、胁迫行为,该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法院应当确认其有效。
《婚姻法解释(二)》也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撤销,是从合同的角度设立的,而夫妻离婚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如果涉及到赠与行为的,则应当首先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而不是首先适用《合同法》,所以,在离婚时涉及到赠与协议的且构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一部分的,一般法院是不支持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