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新婚燕尔,面对无比甜蜜的幸福生活,一方为了表示对另一方的爱意,有时候会做出许多许诺。比如一方承诺会将自己婚前购买的房产赠与对方。有朋友向武昌区离婚律师咨询,如果该赠与只是停留在了协议书中,却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离婚时赠与方是否可以离婚时反悔撤销赠与呢?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是不是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夫妻一方承诺赠与另一方房产的,即使未过户也不能撤销赠与呢?其实,《婚姻法》第十九条只是说,夫妻间道德财产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并没有说不可以撤销或变更。该条款只是明确了夫妻间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制是合法的。
即使是普通的买卖合同,在合同生效后,也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与《婚姻法》第十九条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没有什么区别,并不代表婚内财产约定不可以撤销或变更。
再者,《<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则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婚前或婚姻赠与与离婚时财产分割中的赠与不同,其不涉及道德义务,也不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更不是婚姻财产分割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具有较高的财产处分的独立性,与普通的赠与行为并无二致。
因此,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