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房屋抵押登记 无法享有抵押房产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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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7日,被告刘某平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740000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9583%, 按年结息。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还款方式为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清。同时,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刘某平以自建房屋为其借款作抵押担保。房屋共有人刘某芳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抵押物共有人栏内签字予以确认。刘某芳签订一份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确认该贷款为家庭共同债务。

后因被告无法按期还款被告上法庭。银行主张将行使抵押权,拍卖房产以受偿债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具备签订金融借款合同的主体资格,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

被告刘某平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其借款到期后,至今未依约偿还利息,显然构成了违约,应依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逾期还款罚息的责任。原、被告约定的罚息未超过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但是,关于房产抵押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但被告刘某平提供抵押的房屋没有提供房屋产权证,原、被告也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原告要求享有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

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平偿还原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105449元及剩余利息、罚息(剩余利息、罚息计算方式:本金7000元自2018平12月7日起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3.958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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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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