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育有一儿三女。大女儿杨甲、二女儿杨乙都相继出嫁,户口迁出。老伴、儿子相继去世后,小女儿杨丙也结婚生子,随父亲杨某居住在一起,后杨某于2016年去世。
2018年5月,杨丙拿着一份遗嘱,将两个姐姐告上法庭,称父亲生前留下代书遗嘱,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归其继承,因房屋年久失修,小女儿要求认定其对房屋享有遗嘱继承权,以修缮房屋。并称,该代书遗嘱有两位见证人做了见证。
庭审中,两位姐姐要求对遗嘱中父亲签名进行鉴定。但由于两位姐姐无法提供更多的案前自然样本,依据现有材料,鉴定机构无法判断父亲的签名是否系其本人所签。
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两位遗嘱见证人的陈述竟相互矛盾,对于代书遗嘱的过程表述完全相互矛盾。
法庭将杨某大女儿和二女儿提供的一组老年人照片,让两位见证人指认哪一位是立遗嘱人杨某,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两位见证人也均指认错误。
法院审理认为:
1、该份遗嘱落款日期为2013年,杨某于2016年去世,在此期间,作为近亲属的大女儿和二女儿却均不知情。
2、两见证人均称与杨某熟悉,但对照片进行辨认时,均指认错误,两位见证人的证人证言真实性存疑。
3、关于遗嘱形成的细节。根据档案资料显示,杨某文化程度较高,如其已书写好遗嘱,而再另请人见证抄写形成代书遗嘱,不符合常理。
基于上述涉案代书遗嘱存在诸多疑点,遗嘱是否为杨某真实意思表示无法确认。
法院经综合判断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涉案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判决驳回杨丙的诉讼请求。
伪造遗嘱会有什么后果?
若继承人伪造遗嘱,情节严重的,就会丧失继承权。《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对于伪造遗嘱是否会构成诈骗罪,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不构成诈骗罪,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构成诈骗罪。
武昌区离婚律师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及伪造遗嘱会构成诈骗罪。伪造人通过伪造遗嘱,使其他具有继承资格的继承人误认为自己不享有继承资格,从而不再追索自己的权利,这样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为遗嘱为早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遗嘱使继承人对自己的财产权利造成错误认识,错误的处分了自己应有的财产权,对继承人的财产权造成了侵害。
在著名香港商人龚如心遗产案中,香港高等法院陪审团裁定:商人陈振聪伪造已故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的遗嘱和使用虚假文书两项罪名成立。法院最终判决判处陈振聪监禁12年。
当然,当前我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伪造证据、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诉讼来达到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不宜以诈骗罪进行处理。但按照最新的法律规定,伪造遗嘱并通过起诉侵占财产的,也可能会构成虚假诉讼罪。
当然,在本案中,法庭只是无法确认遗嘱的真实性,而并无做出遗嘱为伪造的认定,两位继承人无法根据该判决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剥夺妹妹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