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也就是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忘记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了,还能再提吗?
一审中忘记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后边能否再提,这个分两种情况:
一是,无过错方是原告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也就是说,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时,如果一审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后期是没有机会再提的。
二是,无过错方是被告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也就是说,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有可能根本就不打算离婚,所以在一审或者二审时都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也是正常的,不能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所以,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可以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也可以在二审时提出。在二审时提出的,法院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对于这部分当然只能是调解结案的。
家事律师提示:本文通篇上下都是在说“无过错方”。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或者有过错方认为自己权益受损了,能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呢?答案是:不~可~能!!!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