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忠诚协议”法院认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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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两口间签下忠诚协议,主要还是在互表衷心,也有通过签订协议、、设定责任等私力手段,在夫妻原有感情的基础上进一步增进信任、互敬互爱并互相约束的意图在里面。

“忠诚协议”是符合立法精神的。《婚姻法》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但是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需要注意一下问题:

  1、签订“忠诚协议”时要注意,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忠诚协议” 不能限制一方基本权利,如离婚自由、人身自由、通信自由,甚至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等,更不能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忠诚协议”本质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协议。约定条件成就后的财产给付内容便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忠诚协议一般是在离婚诉讼中提起,不离婚只要求按协议赔偿的,法院一般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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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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