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一方购买的理财基金产品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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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和姐姐的钱放在我账户理财,我为他们够买了理财基金产品,离婚时这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李先生和杨女士是多年的夫妻,家庭财产主要是李先生在打理。2015年底,李先生认购了一款价值110万元的理财基金产品。后因家庭矛盾,李先生和杨女士感情破裂难以维系,双方离婚。由于当时认购的基金还未到期,杨女士要求等这笔基金到期后再主张分割。

2基金到期后, 李先生领走了这笔钱的本金和利息,一共112万余元。这时,李先生不同意与杨女士分割这笔基金及基金收益。

杨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李先生认购的理财基金本金及利息。

李先生辩称,购买理财基金的钱大部分是父母、弟弟和女儿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弟弟患有精神疾病,父母去世时留了40万元给李先生保管,以照顾弟弟今后生活。由于李先生是弟弟的监护人,他的工资、补助等也是其代收的。此外女儿工作多年的工资和她房子的租金也是交给李先生保管。买的理财基金的资金并不是使用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理财基金及收益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该理财基金是婚内购买取得,李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基金非夫妻共同财产,遂判决双方平分基金本息,李先生给付杨女士56万余元。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李先生提交了家庭成员对父母遗产处理的书面说明、女儿工资等收入交给他保管的情况说明、弟弟的残疾人证和街道出具的李先生以现金形式代收弟弟补助费的书面说明等相关资料,欲证明认购基金款项中有91.85万元来源于多名亲属,并不是他与杨女士的共同财产。

二审法院认为:

1、根据双方离婚诉讼的生效判决,110万元的资金是在李先生的银行账户内,又产生于李先生与杨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理财基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2、虽然李先生在二审期间又补充了相关材料,欲证明大部分账户资金来源于亲属,但不论是他与亲属之间的转账记录及金额、他从亲属处收取现金的说明及其他单方证明,都无法与李先生购买基金的这笔款项属于其他亲属而非自己的婚内收入。而其,即使能够证明亲属资金存于李先生的账户内,但账户中的各个资金来源与李先生的婚内收入也已经财产混同。如果因理财产品分割与亲属发生纠纷,与本案无关,应由权利人另案主张。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方面,法院一般会推定争议资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的确有证据证明该资产为他人财产的,法院则会予以支持。本案中,由于金钱为种类物,即使父母、弟弟及女儿的资金均存于李先生的账户中,李先生也很难证明自己账户内购买理财基金的资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如果该资产的确为他人所有的,因夫妻分割共同财产而受到损害的第三人,可以以李先生夫妻为被告,另行起诉请求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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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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