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与王女士签订购房合同,约定王女士购买吴先生的某房屋。但因王女士不符合政策要求,房产无法过户。
双方均同意通过虚假讼诉交易房产的办法,双方协商以借款纠纷提起诉讼,然后在法院执行阶段达成以房抵债的协议。
刚开始好像一切尽在双方掌握中,房产过户也似乎成功在即 。但在最后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却发现吴先生房屋被查封无法过户,遂决定执行吴先生的其他财产。
此时,吴先生突然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房子给了别人,钱却有可能拿不到。遂申请再审。
法院再审认为, 吴先生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证明,王女士与吴先生之间实际为房屋买卖关系,却虚构借款事实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企图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达到房屋过户的目的,是典型的虚假诉讼。原审民事调解书基于虚假事实作出,应当撤销。
另外,法院对王女士、吴先生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分别给予罚款6万元、6万元的处罚。
为规避限购令利用虚假诉讼过户房子的后果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何为“他人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所以,为规避限购令利用虚假诉讼过户房子的,最先面对的就是因违反上述民诉法及解释的规定,而会受到法院的司法处罚,具体处罚的手段轻则罚款,重则拘留。
当然,为规避限购令利用虚假诉讼过户房子的,还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
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定罪做了规定: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
根据以上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规避限购令利用虚假诉讼过户房子的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要符合两个条件:
1、 存在“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
2、产生了“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