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赡养了公婆就可以继承公婆遗产吗?
浦某和邵某生育4子1女。儿子邵XX1996年去世,邵XX和李XX是夫妻,有一女儿小丽。
2014年4月,浦某去世。2014年10月,邵某立下公证遗嘱:“在我死亡后,房屋中属于我的财产给我的儿子浦XX”。2017年3月,邵某去世。
遗产继承开始后,李XX认为,自己对两位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两位老人的遗产案涉房屋的六分之一。遂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几位子女均否认李XX对浦某和邵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法院经调查发现,虽然公证遗嘱时,几位子女在询问笔录中陈述,李XX作为丧偶儿媳,对浦某和邵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浦某和邵某曾向法院起诉几位儿女及李XX要求赡养,后申请撤诉。2017年1月,邵某再次向法院起诉几位儿女及小丽要求承担赡养义务,因邵某在诉讼过程中死亡,该案终结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丧偶儿媳不仅仅要尽赡养义务,而是要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浦某和邵某生前曾起诉包括李XX在内的多名子女请求赡养,足以证明李XX并未对两位老人尽主要赡养义务,因此李XX不是浦某和邵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遂驳回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
一般情况下,儿媳对公婆并无赡养义务,同时也无遗产继承权。但《继承法》第十二条也同时规定,对于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司法实践中,丧偶儿媳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从以下三点综合考虑认定:
1、在经济上对老人进行了扶助、供养。比如为老人提供了主要的经济帮助或劳务帮助。
2、在生活上与老人共同生活,经常照料、伺候老人,关心、体贴老人。
3、赡养老人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对老人偶尔性的探望、帮助,不能视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无论他们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同时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时,也不影响其子女对于已故父亲应当继承遗产份额的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