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宋某于2016年7月10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同日原告在预扣了三个月的利息后向被告宋某的账户内转入282000元。现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期满,被告未偿还本息,原告诉至法院。
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被告宋某于2016年7月10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原告预扣了18000元利息。仅转款交付282000元,根据法律规定,该笔借款本金为282000元。282000元本金从2016年7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