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康与小美二人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8年生下孩子。丈夫染上赌博恶习,家里经常不得安生,为此,他们于2012年协议离婚。之后,因为都同在一个地方生活,耐不住亲朋好友几经劝说,两人又于2015年复婚。不过好景不长,夫妻关系很快再度恶化,2016年7月,小康与小美由法院调解离婚。
2016年2月,也就是二人离婚前不到半年,小康的爷爷王某取出16万余元交由小美存入其个人名下的账户。
“当时我年事已高,他俩已经复了婚,并且孙子不争气,所以才将拆迁款交由小美保管。”庭审中,王某陈述,小康与小美离婚的时候,就曾要求返还这笔钱,但一直没有下文。“现在我生病需要住院,所以再次要求她返还保管款项用于治病。”
庭审过程中,小美辩称,16万元是其和原告的孙子复婚时,原告自愿赠与的。“是给我和孩子的钱,因为孩子年龄小,所以才存在我名下。”她也表示,当时的约定都是口头的。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将案涉款项交给被告小美时,被告与原告的孙子系夫妻关系,在正常的家庭关系中,长辈将款项交给晚辈保管,或将款项赠与晚辈,均属正常社会习俗。小美无证据证明赠与关系的存在。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款项及利息16万余元。
承办人表示,“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确定,原告主张其年事已高,且孙子不争气,故将拆迁款交由被告保管,且否认有款项赠与的意思表示,原告陈述的事实符合情理,所以本案举证责任应由主张赠与关系成立的一方即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