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打借条法院承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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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打的借条法院承认吗?要回答这个问题,请先看看一下案例:

案例一:张先生与徐女士系夫妻。徐女士经营一家店铺,2014年3月徐女士需5万元进行资金周转,因钱不够用就希望张先生允许她使用两人结婚时的份子钱。

徐女士主动为张先生写了一张借条

2015年1月张先生与徐女士协议离婚。张先生要求徐女士还款。张先生认为这笔钱虽是两人共同的份子钱,但大多是自己亲朋的往来,徐女士应当偿还。徐女士却否认借款,她认为借条是在开玩笑的情况下出具,没有任何效力。

张先生将徐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徐女士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何处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女士所写的借条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条也属于是双方之间的财产约定,其内容受法律保护。徐女士辩称出具借条是夫妻间开玩笑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二:2009年10月26日,孙某与徐某结婚。2011年12月28日,徐某向孙某出具借条,内容为“自2010年11月以来,徐XX分三次从孙XX处借款二万元、六万元、四万元,共计十二万元”。 2012年8月18日双方协议离婚。

离婚后,孙某多次讨要借款未果,将徐某告上法庭。

徐某认为,2007年正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孙某不能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独立的情况下,那么夫妻财产应该混同,不存在相互借贷的问题。

法院认为:

1、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法律并未禁止夫妻之间相互借贷。本案中,孙某主张徐某与孙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提供了徐某签字的借条作为证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现徐某主张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事务,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鉴于孙某与徐某之间并未书面约定婚后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徐某按照其出具的借条将借款数额的一半返还给孙某并无不妥。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对于夫妻间打欠条法院承认吗这个问题,应当严格把握《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和“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这两点。

第一,以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出借给对方的

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这是毋庸置疑的。

第二,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对方的

就应当严格考察该借款是否用于了“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如果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进行的经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该借款是否成立还应当结合其他方面进行考察,否则离婚时会发生夫妻共同财产重复分割的情况,不论是全部偿还还是偿还一半,这对借款人都是不公平的。

关于夫妻间的借款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是应当由借款方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了家庭共同事务呢,还是应当由出借方举证证明借款方将借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夫妻间相互借贷举证责任应当由借款方来承担,借款方不能证明自己所借款项用于家庭共同事务的,即应当推定为用于了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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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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