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虽然是我们的权利,可以自由结婚,也可以自由离婚。但是,对于妇女而言具有特殊情形,尤其是对于妇女正在怀孕的或刚刚流产的,更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正在怀孕的、孩子出生后的一年内或人工流产后不满6个月的,男方不能够提出离婚。
近日,法院就对一离婚案作出裁定,驳回了原告周某起诉冯某离婚请求。
周先生与冯女士系夫妻。结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家庭矛盾激化,于是周先生将冯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法院经审查发现,被告于2017年7月在医院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而本案的立案时间为2017年12月13日,离被告流产后还不到6个月,原告不得提出离婚,依法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遂法院裁定驳回周某起诉。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条规定限制的是男方,而不是女方;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不涉及到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问题。之所以如此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处于特定期间的妇女、胎儿和婴儿的保护。
当然,《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也规定,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认为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比如女方怀的是别人的孩子,又或者家庭矛盾过于激烈,或一方面临来自另一方的生命威胁等等,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何为“确有必要”。网上流传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四种情形,只是人们对于过往案件的一种简单总结,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可言,最终还是只能完全依靠法官自己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