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冯某与罗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7年8月初冯某支付罗某见面礼1万元。2018年1月2日冯某微信转账给罗某3万元,约定首饰折价款,,2018年1月2日、7日,冯某分别现金支付4万元、微信转账给罗某2万元共6万元作为彩礼。2018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
2018年农历正月十二,冯某外出打工,罗某因身体原因不愿共同前往。之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罗某未与冯某共同生活。
2019年冯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罗某返还彩礼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1、冯某自愿支付罗某1万元见面礼、3万元首饰款,罗某以结婚为前提予以接受,应视为赠与,罗某可不予返还;
2、彩礼6万元,因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从公平角度、当地习俗出发,罗某应该予以返还。
按照我国最新婚姻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未有共同生活的情形,女方需要返还彩礼的;至于见面礼,如果其不符合彩礼的性质,可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赠与的目的已达成,且财产已经交付,可以不予返还。
对于彩礼返还的标准,一般会考虑导致婚姻失败的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双方经济条件、当地风俗习惯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