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子女抚养费违约金条款,很多人在双方协商离婚协议时,为防止一方离婚后不履行自愿离婚协议,也不支付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便在子女抚养费中加入违约金的约定。
比如有人甚至在拟定离婚协议时会写上,XXX支付抚养费XXX元/月,如违约,以抚养费的双倍支付给XXXX,直至付清为止,这样的子女抚养费双倍违约金的约定。
那自愿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支付或按期支付子女抚养费,需要赔偿子女抚养费违约金的内容有效吗?
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少婚姻法律的明确规定,所以每个法官的认识也是不一致的。一般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有明确约定一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需要承担违约金赔偿,那么自离婚协议生效时起,有义务支付违约金的一方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否则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子女抚养费违约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子女抚养费与解除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分割等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是夫妻离婚事项的“一揽子”解决方案。离婚协议生效后不存在一方反悔的可能,即使一方反悔的,也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不存在约定违约金的必要性。甚至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一个涉及人身关系的协议,具有较强人身依附性,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应当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不适用《合同法》,更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条款的规定。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即使部分法院不支持子女抚养费违约金条款,夫妻双方在协商子女抚养费时也应当将违约金约定其中,最终法院支持违约金条款当然最好,不支持也没有什么损失。根据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不能高于实际损失的30%。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可按照对方不支付总额的30%来约定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违约金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