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婚内出轨要求对方与情人共同赔偿精神损失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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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离婚后,李某偶然间发现,前夫与一女子孙某在与自己离婚的一个月前,就已经生下一个孩子,而且离婚刚没几天,前夫就与情人孙某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

张某与女朋友李某2008年登记结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张某先后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最终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调解离婚

李某得知这些情况后,联想到前夫对自己的所作所为,精神几近崩溃。

李某觉得前夫与其孙某出轨行为,对自己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而孙某明知前夫已经结婚,还破坏别人家庭和睦,应当与前夫一起赔偿对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失。

于是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前夫和其情人共同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院认为,最新《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根据我国社会公众从婚姻习俗及传统道德的角度对夫妻关系的普遍认识,因一方出轨而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所造成的伤害往往是很严重的。

虽然李某与张某已经离婚,但张某对婚姻不忠实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定李某前夫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对于原告要求前夫的情人共同赔偿因出轨造成的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法院则认为没有法律依据。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该案有几点需要探讨:

一、夫妻忠实义务到底是指的哪些义务?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间具有互相忠实的义务,但并未对忠实义务作进一步明确。而纵观《婚姻法》全文也没有关于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的具体规定。甚至《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不能仅仅以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为依据起诉。

因此,从《婚姻法》全文来看,结合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可以得出,《婚姻法》第四条的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即使是一个法定义务,但仅仅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为由,起诉请求离婚或赔偿的,法院肯定不会支持。

二、夫妻一方出轨生子配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就一定可以支持吗?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赔偿可以同时主张。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只能以离婚为前提,且只有四种情形可以提出:一是重婚的;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解释一》解释第二条还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而对于本案中,李某只能证明前夫婚内出轨于孙某,并生有一子,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前夫与情人孙某在离婚前有重婚的情形,也没有证据证明两人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情形。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来看,李某要求前夫赔偿精神损失费,是没有婚姻法律依据的。

但是,本案的法官并没有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出发来判决此案,而是通过前夫违反了夫妻相互忠实的道德义务,婚内与情人出轨并生子的事实,并基于民众的普遍认知,得出了李某的确受到了巨大的精神损害的结果的认定。实质上是绕开了婚姻法而直接适用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一方婚内出轨导致离婚,其情人也需要赔偿吗?

一方出轨的,情人是不是也要赔偿出轨方配偶的精神损失,这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有学者认为情人并不是出轨方配偶精神损害的直接侵害方,与出轨方配偶的精神损害不产生直接联系,所以不需要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有学者的观点则相反。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问题的处理,主流方式是,一方出轨导致离婚,其情人不需要赔偿。

对于这个问题,实际上在我国《婚姻法》修改也曾涉及到一方出轨导致离婚,其情人要不要一起赔偿精神损失费的问题,但因为涉及到如何定义“小三”、“情人”的问题,以及诸如“被情人”、“被小三”等等情形,而且考虑到出轨方配偶举证难度极大的问题,最终还是搁置了这个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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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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