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与赵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因对于共同财产存在争议,范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协助其办理争议房产过户手续。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因意见不和,发生肢体冲突,赵某不但不理会法官阻止,还殴打法官,又多次冲过去殴打范某,情节十分恶劣。庭审后赵某向法庭作出了书面检讨。
法院认为,赵某在法庭殴打诉讼参加人,妨害了诉讼。对此种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制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