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生前收养一女,后当事人因车祸去世,对于生前的债权养女可以继承吗?
2014年4月17日,二被告向胥某某借款4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利息1%。借条出具后,被告共计支付了三年利息共计144000元。2018年10月8日,胥某某因车祸去世。
之后,被告一直拖欠剩余借款本息。
胥某某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胥某柔自出生后不久就由胥某某收养,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一直共同生活。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一定无效吗?
该院根据胥某某及原告胥某柔的亲友及当地群众的公认,证明胥某某在与原告刘春良结婚前,自胥雨柔出生后不久便将其收养为养女,共同生活,积极履行了养父的义务。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该行为发生在1992年之后,1999年《收养法》之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的规定,应当认定胥某某与胥某柔存在事实收养关系。
养女也有继承权吗 ?
法院认定原告胥某柔与胥某某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胥某柔系胥某某的合法继承人,具有本案原告资格,享有主张债权的权利。
该40万元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胥某某的妻子刘某某应先享有二分之一即20万元的债权及利息,剩余20万元作为胥某某的遗产再由两原告分别继承10万元及其利息。故判决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刘某某、胥某柔享受的债权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其中原告刘某某享有30万元本金及利息,原告胥某柔享有10万元本金及利息。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所以,对于养子女而言,与亲生子女在权利义务上是一模一样的,具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以有继承养父母遗产的权利。但是,如果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均会导致不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