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情感正如古诗所语: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
然而,改变总是在不经意间发生。一次刘某外出应酬时,与钟某一见钟情,并成为情人关系。之后刘某陆续向钟某转账几十余万元,之后又为钟某支付购车款十几万元。
意外获知真相的宋某精神备受打击。她将丈夫和小三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丈夫对小三的赠与无效,返还钱款。
钟某辩称,自己是“被小三”的,自己因为不知刘某已婚,才接受了刘某的追求。刘某给她的钱大部分都已用于两人共同消费。
法院最终判决赠与行为无效,判决钟某返还宋某相关款项。
对于本案,武汉离婚律师认为有一点需要注意,小三在接受赠与的钱款之后,又将该钱款用于两人日常开销或给对方购买礼物的,在返还钱款时是否应当扣除呢?
个人认为,在能够证明该事实存在的前提下,应当予以扣除。
假设小三在接受赠与的一百万钱款后,花了十万块给对方买了块名牌手表,如对方原配要求返还赠与钱款的,则只应返还九十万才是正确的。否则,会出现小三接受赠与一百万,最终实际返还了一百一十万的情形。
当然,如果在原配对小三给自己出轨丈夫购买礼物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出轨方则应当返还所接受的赠与,而小三也应当全额返还所接受的赠与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