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丧偶的王某与周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当时王某带有两个孩子,12岁的李某甲,10岁的李某乙。2005年王某与周某因纠纷分居生活至今。
2018年因赡养问题,周某向李某甲、李某乙索要赡养费遭到拒绝,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两名继子女各支付赡养费500元/月,并承担今后的医疗费。
法院审理认为: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周某与二被告母亲王某于1983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符合我国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双方应认定为合法夫妻关系。此时,被告李某甲12岁,被告李某乙10岁。
由于原告周某与王某系共同生活,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此时尚未独立生活,其生活起居依附于王某、周某。故应认定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之间存在抚养教育关系。两名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考虑到两继子女由后爸周某实际抚养的时间与亲生父母对子女的照顾时间有所不同,且周某还有其他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故法庭酌定由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每人每月支付原告后爸周某赡养费200元,对于周某今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由两继子女每人负担四分之一。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本案中有几个点需要注意:
一、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否会构成夫妻关系。
这其实是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否会构成事实婚姻的问题。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婚姻法》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该案中王某与周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始于1983年,可以认定为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是合法夫妻关系。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构成继父母子女关系?
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未成年子女跟随生活的,一般会认定重组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与后爸、后妈间构成继父母子女关系。
三、继子女对继父母赡养费的支付标准是怎么样的?
从本案看,法院还是具体考虑了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的时间问题,酌情减免了继子女对后爸所应当承担的赡养费数额。
但这里的“酌情”是个很抽象的概念,因为对于亲生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费就是根据多种情况综合判定,没有一个统一标准。
所以对于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费怎么算是“酌情”减免,基本是靠自己的感觉来认识。可能即使法官认为赡养费已经“酌情”减免,但赡养义务人却认为给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