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王某是夫妻,二人的儿子小李和张某是夫妻。一日,张某向婆婆王某购买其名下房屋一套,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来,小李去世。
小李过世没多久,张某的公公李某将王某和张某起诉,认为过户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无权自己私下出售,要求认定张某和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某将房屋返还给自己。
李某认为,在王某名下的这套房屋是其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诱骗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张某也并未给付王某合同约定的房款,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王某则称这套房屋是自己的,也登记在自己名下。自己去签字时,并不知道是房屋过户。
张某则称该房屋是借名买房,房屋本来就是其和丈夫借婆婆的名义购买的,房屋只是借名登记在婆婆王某名下,双方还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
权利外观经常会出现与实际权利人不符的情况。
由于法律的例外规定(比如夫妻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可能存在的登记错误、原因法律行为的效力变化、当事人真实意思保留等,在生活中会出现房屋实际产权与登记的房屋产权不一致的情形,房产登记很多时候并不能反映房产的真实归属,应当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法、依情、依理应该给予法律保护的事实物权。
房屋实际产权与登记的产权不一致时,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无需彰显物权公示公信力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在查明取得物权之原因法律关系基础上,依据充分有效证据给予事实物权以保护,以重新确定法律物权层面上的真正权利归属。
本案中,根据张某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借名协议可以认定张某和小李系涉案房屋事实上的物权人,二人借用王某名义进行登记。张某与王某通过买卖形式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不会损害李某的利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从该案可以看出,虽然借名买房过程中会有诸多风险,但最终房产过户到实际权利人(借名人)名下的,则应当认定该过户行为有效。
武汉遗产分割律师认为,在本案中,确认房屋归属张某之后,由于小李已经过世,该房屋的一半应属于小李的遗产,张某的公公婆婆还可以请求分割继承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