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湖南的符某与宾某结婚,并将户口迁入宾某村组。后来因感情不和,符某与宾某离婚。但符某在该村单独列户,其户口一直未迁离村组村组。
2017年,宾某村组部分土地被征收,并获得相应土地补偿款,村组将获得的土地补偿款进行分配,认为符某系外村嫁入且已离婚,没有分配补偿款的资格。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村集体可以按照法定的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在村集体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该村集体成员均有资格获得补偿。
符某因与宾某结婚已将户口迁入村组。符某虽离异,但未将户口迁出,故符某仍为村组成员,应当与村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社员权利,并应当同等分得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