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内出轨与他人生子,丈夫却以为喜得爱情结晶,尽心抚养三年多后才发现掌上明珠不是亲生的。最冤的是,离婚后,还支付了20个月抚养费。最终法院判决前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子,应返还全部抚养费,并赔偿前夫精神损失费。
张某与刘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和,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刘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离婚后,张某分20个月,共计给付女儿抚养费10000元。
不知出于何种原因,张某后来做个了女儿的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认定二人并非生物学上的父女关系。
这让张某怒火中烧,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并返还已经给付的抚养费。
该案件经历了一审和二审。
法院认为,两人从登记结婚到生育女儿女儿,时间长达328天,远高于医学上计算的280天孕期。此外,刘某所提交的也证据无法证明张某是“知情”的。
刘某在婚后违反夫妻应相互忠实的原则,所生女儿非张某亲生,因刘某未告知张某女儿不是其亲生女儿,其主观上有过错,该过错行为造成张某抚养女儿三年多,给张某造成了较大的精神损害,致使张某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刘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刘某返还张某给付的抚养费,并酌定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该案有如下几点值得关注:
一、非亲生孩子抚养费是否应当返还。
我国最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三十七条也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所以,父母为孩子支付抚养费用,是婚姻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是不可以免除的。
但本案中,张某并非是孩子的亲生父亲,也并非继父女、养父女关系,或者从法律上来讲,张某并非是孩子的父亲,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再者,张某对于孩子并非亲生并不知情,所支付抚养费用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做出的,也并非出于自愿。
所以综合以上,其前妻应当返还张某抚养孩子的费用支出。当然,本案二审中,因为张某无法举证证明抚养费支出的具体数额,所以二审法院根据当地生活消费水平,酌情对应返还的孩子抚养费用做了调整。
二、夫妻间相互忠诚义务是否为婚姻法的法定义务?
我国最新《婚姻法》第四条明确,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夫妻间相互忠诚义务”的根据。
对于“夫妻间相互忠诚义务”是不是法定义务,是有争议的。有人认为,夫妻间相互忠诚义务属于道德义务范畴。
因为在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并无对于一方违反“夫妻间相互忠诚义务”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规定。而只有对于可以纳入忠实义务范围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应承担何种责任做了具体规定。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并不需要对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过于纠结,夫妻应当互相忠诚的义务,既然规定在婚姻法中,我们就可以直接认定其为一个夫妻间的法定义务。
在具体的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只是出轨,而无法证明其有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四种情形的,基于我国的传统家庭道德观念,大众的普遍认知,可以认为这会造成对方精神痛苦、名誉受损、人格评价降低等损害结果,仍然可以按《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要求对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三、夫妻一方出轨的有没有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
我国最新《婚姻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第三条也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所以,如果一方只是出轨,比如一夜情之类的,并无与他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情形的,不能认为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