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元卖房,不是因为房子降价了,而是另有所图。因为赠与子女房产可能以后子女需要缴纳的税更多。
毛老先生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大儿子,其他子女得知房子过户后,认为大哥是通过低价买卖的方式想独占父母的房屋,侵害了他们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判决父子二人的买卖合同无效。
毛先生和妻子均已至耄耋之年,有一套价值数百万房产。日常生活起居则由几名子女轮流照顾。
在毛先生的妻子病逝前,毛先生将这套价值数百万的房产,仅以一百元的价格卖给了大儿子。
诸子女办理遗产继承时,意外得知了此事。大家都表示强烈反对。
他们认为,该房产是父母的共同财产。父亲已经90多岁高龄,且患有阿尔茨海默病,也就是老年痴呆,意识一直不清楚,而当时母亲更是病危状态,不可能同意卖房。
但大儿子却表示毛先生并没有老年痴呆、意识不清,卖房子时意识清楚。把房子卖给自己就是他的真实意思。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套价值数百万的房产,是毛老先生与妻子的共同财产,且各子女对此都是知晓的。对于夫妻共同房产,一方在没有经过配偶的同意下就卖掉,是无效的。毛老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卖房事宜经过了妻子的同意,因此,毛先生将房子近乎于赠与的以极低的价格卖与大儿子,属于双方属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该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其大儿子应当返还房产。
还有一个类似的案子:
王某起诉记某离婚,要求分割一套登记于记某名下价值六百万万房产,记某慌了神。原来,这套房产是记某用一百元从自己父母手中买来的。
最终,法院认为一百元买六百万房产,名为买卖实为赠与,认定记某名下房产系自己父母赠与所得。虽然记某父母虽没有书面表示指定赠与给自己儿子,但将房产登记于记某名下的行为,是以实际行为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意思。且结合当时记某与王某感情不和,记某父母将巨额房产赠与其夫妻二人,既无证据证明,也不符合公众的日常认知。最终认定记某父母为指定赠与。
根据我国最新婚姻法解释规定,赠与人指定夫妻一方为受赠人的,该财产为受赠人的婚内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至此,记某终于涉险过关,保住了自己名下巨额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