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分手时签订《分手协议书》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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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在与惠善恋爱同居期间多次为其买房买车,但最终因两人性格不合而分手。双方分手时,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书》,其中惠善承诺偿还两人恋爱期间有权为其买房购车等费用共100万元。此后,惠善支付了40万之后表示不再愿意继续偿还。

有权认为,两人恋爱同居签订的《分手协议》属于民间借贷协议,惠善应偿还剩余的60万元.

武汉财产分割律师认为,并非在《分手协议书》中约定“欠款”、“偿还”等词语,就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情侣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不能仅仅依据《分手协议书》来证明,还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从本案来看,买房买车的行为发生在有权在与惠善恋爱期间,且有权没有证据证明是向惠善借款。则法院会更倾向于认定双方为赠与关系,而借贷关系不成立。

那《分手协议书》中惠善还款承诺有法律效力吗?

惠善承诺返还有权所赠车辆房屋的花费,属于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为有效。

虽然还款承诺有效,但这里还是有争议的:

有人认为,类似于本案中的《分手协议书》,名为返还实为赠与。惠善在取得获赠财产后,赠与已经完成且不可撤销。双方分手后没有返还财产的义务,也不具有返还财产的法律上的原因。承诺还款实际上是对对方的赠与。

而对于一般性的赠与,在赠与未完成之前是可以撤销的,惠善已经支付的40万元,不能要求有权返还,而剩余60万元,则可以主张撤销赠与而不再支付。

有人则认为,《分手协议书》中承诺支付对方买房买车的费用,是为解决分手纠纷而对自己私有财产的自由处分,是有法律效力的,应当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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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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