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离婚,不论是我国还是世界上其他国家,均持谨慎态度。因为,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所以在离婚诉讼方面,每个国家都是慎之又慎,并通过立法对离婚进行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同时《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也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我国之所以作出以上规定,一方面是对于面临离婚的夫妻,给予更多的冷静思考的时间,看在之后的日子里感情纠纷能否有所缓和;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当事人不停起诉,导致法院对于一个案件不停的开庭,从而浪费珍贵的司法资源。
那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或者撤诉的离婚案件,六个月内可以二次起诉离婚的新情况新理由有哪些呢?
这个要围绕着我国判决离婚的标准来找答案。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所以,六个月内可以二次起诉离婚的新情况、新理由,就是在这六个月内又出现了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新的事实。
这主要认定依据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确定的十四中情形。
比如,在不准离婚判决之后的六个月内,一方又出现了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或者转移隐藏家庭财产、赌博吸毒挥霍家庭财产的情况,或者是出轨、与他人同居等等情形的,都可以视为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从而可以六个月内二次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