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缺席宣判的,自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夫妻关系的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双方的夫妻关系即为解除。
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本省就是解除夫妻双方关系的法律文件,其效力等同于离婚登记证。
也就是说,并不需要在离婚案件缺席宣判之后,拿生效的离婚判决书到民政局办理离婚证。
即使离婚案件对方缺席,只要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夫妻关系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费用一般要由原告缴纳。
在公告送达60日期满后,还要经过十五日上诉期,如果十五日上诉期满后,缺席人仍未上诉的,离婚判决书就正式生效。至此,双方的夫妻关系即告解除。为了方便今后办理一些事宜,还需要再次法院开具离婚判决书生效证明,离婚判决书与生效证明要配合使用。
2016年开始,很多法院都对于离婚生效判决书,都已经可以办理《离婚证明书》了。《离婚证明书》正文包含双方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判决离婚的裁判文书案号、生效日期,落款处加盖了法院印章。
这样一来,经诉讼离婚的当事人事后办理再婚、就业、出入境、财产登记等事务时,再也不用拿着离婚判决书和生效证明到处跑了,直接出示《离婚证明书》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