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析产纠纷有三年诉讼时效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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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英与徐X义(已死亡)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子,分别为原告徐X柏、徐X杰、徐X立。

1986年12月25日,徐X义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宅基地土地使用证。

1993年10月5日,黄X英与徐X义立分关书一份,其中写道:双亲俱故,老屋所有财产一分为三。

此后,徐X立在没有征得黄X英、徐X柏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进行了部分修缮,将房屋布瓦更换成石棉瓦,部分土砖墙更换成红砖墙。

2011年4月25日,徐X立与大冶市XX街道办事处路XX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对被拆迁人徐X立的房屋主体建筑和附属物等进行补偿。

黄X英、徐X柏认为徐X立无权独自享有拆迁补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对房屋进行分割。

被告徐X立辩称:

1、原告要求分割房产及补偿资金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被告于2011年4月25日与大冶市金山街道办事处路平村村委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现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的诉讼时效;

2、徐X义虽办理了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但其上面的房屋倒塌后,宅基地不是遗产,不能由亲属继承。拆迁的房屋系被告重新改建,被告与村委会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对被告改建后的房屋进行的地面附属物的补偿,该补偿与三原告无关。

法院认为,本案系房屋析产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被告该项辩论意见不能成立。

本案讼争房屋系徐X义与原告黄X英所有。被告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对讼争房屋进行了部分修缮,将房屋布瓦更换成石棉瓦,部分土砖墙更换成红砖墙。而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对原有房屋进行了改建或重建。

徐X义生前与原告黄X英所立分关书虽有对上述房屋分割内容,但该条款属附期限条款,明确约定只有在原告黄X英与徐X义均已死亡时,本案讼争房屋才可以分割。现原告黄X英未死亡,该条款生效的期限未界至,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徐X义的遗产则应该按照遗产由遗产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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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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