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净身出户恶意逃债的配偶或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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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多次向于某借款,讲义气重感情的于某通过网贷、借款等方式先后为程某提供借款近二十万元。

程某向于某出具借条,约定5天内还清借款。科借款到期后,经于某多次催要,程某总以各种理由拖延。

为朋友自己身背巨债,于某不得以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程某与其妻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接到起诉状后,程某妻子即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调解该纠纷时,双方均称无夫妻共同债务。后经法院调解,程某所有财产均归其妻子所有,自己净身出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

因借款期间程某与其妻子未形成共同对外举债的合意,于某也没有证据证明二人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以及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存在,故该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程某与其妻子在离婚诉讼中,经调解约定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及与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其妻子所有,自己净身出户,该财产处分行为侵害了于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程某妻子在取得的程某个人财产及其应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范围内向于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武汉的离婚案律师认为,对于假离婚真逃债导致的债权纠纷案件,通常的做法是认定债务人将财产全部归配偶一方所有的而净身出户做法为恶意逃债行为,从而认定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无效。

但这样做有很多弊端。一是认定恶意逃债本身并没有什么法律标准,更多依靠法官自身来做判断,容易产生争议,引发当事人不服而上诉;二是可能会导致债权人需要提起多个诉讼才能解决,增加了当事人诉累;三是如果债务人是真离婚的,则也可能会对债务人配偶合法权益产生误伤。

而该案法官从侵权责任的角度出发,直接认定债务人与配偶约定净自己身出户,其配偶与债务人同时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全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直接将第三人作为侵权责任主体,判令其在取得债务人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既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存在因判决侵害债务人配偶合法权益的可能,更加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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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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