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若损害第三人利益的 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无效

63

虽然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但继承权作为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种权利内容的私权利的一种,因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而不可转让,只可以基于意思自治原则予以放弃。

即使民事权利可以自由处分,但是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也同时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在一放弃继承权无效的相关判例中法院认为:

刘XX死亡后,刘某、张某作为刘XX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应当在其所继承刘XX的遗产范围内对刘XX的个人债务予以清偿。二被告虽在庭上表示放弃继承刘XX的遗产,但因在本案中无法查清刘XX死亡后是否存在遗产及遗产范围、二被告在刘XX去世后是否曾对其遗产进行继承等情况,本案如确认二被告的放弃继承声明有效,相关事实将更难以查明,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也将更难以得到保障。故经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院对二被告的放弃继承声明不予确认,二被告作为刘XX的法定继承人仍应在继承刘XX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刘XX生前所负债务。

武汉遗产继承律师认为,如果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放弃继承权等私权处分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无效。

扫描下方微信二维码即刻咨询
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地址: 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32—2号长江广场3105。
电话/微信/QQ: 17771887365
(本人非坐班律师,如有需要可以就近预约咨询。)

如需帮助请留言

请输入您的评论
请输入您的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