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但继承权作为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种权利内容的私权利的一种,因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而不可转让,只可以基于意思自治原则予以放弃。
即使民事权利可以自由处分,但是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也同时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在一放弃继承权无效的相关判例中法院认为:
刘XX死亡后,刘某、张某作为刘XX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应当在其所继承刘XX的遗产范围内对刘XX的个人债务予以清偿。二被告虽在庭上表示放弃继承刘XX的遗产,但因在本案中无法查清刘XX死亡后是否存在遗产及遗产范围、二被告在刘XX去世后是否曾对其遗产进行继承等情况,本案如确认二被告的放弃继承声明有效,相关事实将更难以查明,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也将更难以得到保障。故经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院对二被告的放弃继承声明不予确认,二被告作为刘XX的法定继承人仍应在继承刘XX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刘XX生前所负债务。
武汉遗产继承律师认为,如果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放弃继承权等私权处分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