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仅仅规定了放弃继承权的生效时间,但没有放弃继承权后不得反悔的规定。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讲,在合法的情况下,如果更有利于公平正义的,放弃继承权后还是可以反悔的。
付XX与鲁X恒系夫妻。鲁X恒去世后并未留下遗嘱,付XX一直居住在老房内。2000年4月8日,付XX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房产份额归其儿子鲁某1所有。并办理了遗嘱公证手续。在公证书中,女儿鲁XX、儿子鲁某2均声明自愿放弃对鲁靖恒遗产的继承权。
后付XX去世,鲁XX、鲁某2均不愿配合鲁某1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鲁某1遂诉至法院。
审理中,鲁某2对放弃鲁X恒遗产继承权的行为表示反悔。
本院认为: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鲁某2对放弃继承表示反悔,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实,故其反悔的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公证书效力予以确认。
武汉遗产继承律师认为,我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在鲁X恒去世后,其遗产即发生继承,但所有继承人并未作遗产分割。在此期间,鲁某2在公证书中明确表示放弃鲁X恒遗产继承权,该承诺应为有效。
但并非继承人在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生效后不可以反悔。即使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经过公证也是可以反悔的。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并申请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调解不成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最高法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正在进行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应当具有合理的理由,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由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而在遗产处理完毕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权不得反悔。因在遗产被处理之后,遗产所有权转移已经全部完成,财产所有权已经处于稳定状态,如果可以反悔,则会给财产稳定和交易的安全带来极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