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股权均登记在股东名下,即使该公司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从股权登记上来看,也无法直接体现出配偶的权益。而且,与房屋买卖不同,依据我国《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权,记名股东进行转让时,登记机关无需其配偶作出同意转让的意思表示。
所以,离婚时夫妻一方偷偷转让公司股权是不存在任何障碍的。
那如果打算离婚,在起诉前如何防止对方将公司股权偷偷转让给他人,而又不引起对方警觉,从而打草惊蛇呢?
从目前法律规定来看,只有离婚诉前财产保全一种办法。
离婚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是指离婚当事人因情况紧急,对方随时有偷偷转让公司股权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风险,可以在起诉离婚前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但是,对于离婚案件诉前财产保全有三十日的时间限制。在法院作出离婚诉前财产保全后,三十日内没有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由申请人对因诉前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如果想离婚,既怕对方偷偷转让公司股权,又怕被对方发现从而打草惊蛇的,只能通过离婚诉前股权保全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