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面对离婚时,方便快捷的协议离婚颇受大家青睐。不需要繁杂的程序,只需要夫妻二人坐下来商量一下,写个《离婚协议书》什么问题都解决了。但是,由于对夫妻各方权益的知识欠缺,或者对于家庭财产没有完全调查清楚等等原因,导致离婚后夫妻双方因《离婚协议书》发生的财产纠纷而诉至法院也很常见。
比如有些夫妻在协商离婚协议时,为了一绝后患,清清楚楚地在《离婚协议书》中写道“家庭财产已分配完毕,双方无争议”,可离婚后又发现对方名下还有夫妻共同财产没分割。要求对方分割遗漏共同财产时,对方却把《离婚协议书》拿了出来。
那么,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表示“家庭财产已分配完毕,双方无争议”,而离婚后又在对方名下发现了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还能再次分割吗?
该问题我们可以从一具体案件中获得答案:
一夫妻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注明:“家庭财产已分配完毕,双方无争议”。
离婚六年后,女方发现登记在男方名下一套房屋在离婚时并未分割,遂诉至法院。
在本案中法院观点综合有以下两方面:
第一,六年后要求分割遗漏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女方要求分割的标的是房屋,不存在变更或撤销原离婚协议书,也不存在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其他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故该请求属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二,离婚协议书中注明“家庭财产已分配完毕,双方无争议”,离婚后又发现对方名下有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再次分割。
法院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注明“家庭财产已分配完毕,双方无争议”。而女方承认自己曾在该房屋内居住过,也知道该购买该房屋的事实。而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亦注明“家庭财产已分配完毕,双方无争议”,该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女方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该案的判决,武汉财产分割律师认为,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注明“家庭财产已分配完毕,双方无争议”,离婚后又发现对方名下还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的,再次要求分割需要满足一下条件:
一、举证证明该财产存在的事实。
谁主张谁举证。既然主张对方名下还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的,首先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的存在。而且同时还要举证证明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需要举证证明离婚时自己的确对该财产的存在不知情,从而导致该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
《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和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因双方离婚时,已经明确在《离婚协议书》中注明“家庭财产已分配完毕,双方无争议”,这从一般意义上来理解,即双方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分配完毕的一种表示,这也是对方对于该共同财产已经分配完毕的直接证据。
现在又表示自己因对该共同财产的存在不知情,而导致离婚时该财产未被分割,那么就需要向法庭提交自己离婚时对该财产的存在不知情这一事实的证据来加以证明。